電子試驗機在交付時需要注意的幾點
1. 普通要求
1.1 在恪守試驗機的運輸、保管、裝置和運用規(guī)矩的前提下,從用戶收貨之日起一年內,試驗機因制造和包裝質量不良而發(fā)作損壞或不克不及正常任務時,試驗機制造廠應擔任包修、包換、包退。
1.2 電子試驗機的型號應契合有關規(guī)范的規(guī)則。
1.3 電子試驗機設計應結構合理、造型美觀、操作簡潔、便于維修。
1.4 包管試驗機運用功能的附件和東西應隨機供給。附件和東西普通應標有響應的標志和規(guī)格,如夾頭能夾持試樣的直徑局限等。
擴展試驗機運用功能的附件和東西,應依據(jù)用戶要求按合同供給。
1.5 試驗機上應有銘牌和指示光滑、把持、安全等標牌或標記,并能長時間堅持清晰可見。
1.6 有電氣節(jié)制的試驗機,試驗機上的電氣設備應由制造廠在該電子試驗機上裝置和實驗,并隨機供給。
1.7 施加負荷時,試驗機應無分明的振功和沖擊。
1.8 在延續(xù)的加載進程中,指針應無阻滯和跳動景象。
1.9 試驗機的速度在規(guī)則局限內應能準確調理。
1.10 全體試驗機或分部運輸?shù)牟考瑧线m于運輸和裝載的要求。